你知道吗?外观专利未及时缴纳年费了,著作权也跟着失效了?

2019-08-05   一休说知识产权

A公司设计了一款以长颈鹿为原型的玩偶,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年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其专利权失效了。

不久,A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B公司也在生产同款玩偶,大量挤占A公司的市场,A公司准备起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

这款玩偶由A公司自主设计,原先当然是享有著作权的。

专利失效后又要用著作权阻止别人使用,这合适吗?

上网一查,看到这个标题,心里一惊。要知道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才10年!

如果申请了外观专利意味着著作权的放弃,这又合适吗?

别急,文后慢慢分析,现将结论公布如下:

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不意味着著作权的放弃,但还能不能用著作权对抗他人实施专利,目前没有统一答案,支持的观点更占上风。即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可以同时享有,在外观专利权到期后也可以用著作权对抗他人!

案例先行

为了解开心中疑惑,小编当即找来该类案例学习:

案例一

过期专利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6号
  • “金唛”包装标贴案:三茂食品诉永隆商行
  • 法院观点:选择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而外观设计专利权已进入了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众财富,从而失去了著作权的专有权保护。……因此,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再受法律保护,不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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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两种权利可以同时享有,但外观专利过期后不能用著作权阻止他人使用!

  • (2013)浙嘉知终字第5号
  • 老谢榨菜案:谢新林诉叶根木与明扬食品
  • 法院观点: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外,涉案图案作品仍然可以依据著作权利受到保护,两者并不冲突,且正是由于其保护范围的不同而同时存在。……但仍允许以享有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为由阻碍他人实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这显然有损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亦与专利法之宗旨相悖。
  1. 案例三
  2. 两种权利可以同时享有,外观专利过期后也可以用著作权对抗他人!
  • (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 莫奈壁纸案:特普丽公司诉淘米装饰
  • 法院观点:法律并不禁止权利人在同一客体上享有多种民事权利。……但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这一规则不能简单适用于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受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原审原告有权依照著作权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 争议归纳
  • 从以上案例结合学界讨论可以看出,对“到期外观设计专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的讨论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 一是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不是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保护;

二是能否以保护著作权为由阻止他人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

观点分析

关于第一个争议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坚持认为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权利人作出的自由选择。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立法价值趋同(因此有些国家并未设置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而将相应客体的保护交由著作权法保护),特定产品上的设计可能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它们受不同法律管辖,相应的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方式与保护期限虽不相同,但两种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共存且互不影响的。

因此在早期2005年的案件当中,法院“择一”的观点,难以服人,幸好这个观点在后来的判例中并未得到延续。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解决了第一个争议,观点趋向统一,基本认为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保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

在第二个争议上,虽然最新的判例已经持支持论点,但到底应该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还是权利人的著作权,目前学界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且支持与反对的观点“势均力敌”。

持支持观点的主要理由与2015年法官的判决大致相同;持反对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专利到期后认定著作权侵权有悖专利法宗旨”、“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不另行给予著作权保护亦不会出现不公结果”等。

而现在,学界出现了折中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公众实施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在不超出著作权人原许可使用的范围,不够成著作权侵权”、“根据权利不重叠和利益不累积原则,著作权人应容忍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等观点,建议用外观设计专利权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以上三种观点实在难分高下,折中观点看似能够平衡解决公众“信赖利益”和权利人“创作”保护之间的关系,但如何划分第三人对该作品的使用界限估计也是难题,其不确定性也是硬伤。

2015年的判例虽然持支持观点,但其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的专利是壁纸,同时是一项毫无争议的美术作品。若涉案专利同时是一项实用艺术品,是否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虽然小编倾向于支持,但就目前情况上看,未来司法实践的走向仍不好判断。

案例延伸

除了著作权角度,对于过期外观专利权,是否可以从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出发进行维权?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与学术论文,笔者发现不正当竞争保护角度的争议确实较小。有个典型案例正是使用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现改为: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条款进行判决的,在后的判决持相同观点的也有,现将经典案例附后以供讨论。

案例四

可以,但权利人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有关设计仍应受法律保护

  • (2010)民提字第16号
  • 晨光按动式中性笔案(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中韩晨光公司诉微亚达
  • 法院观点: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终止,至少使社会公众收到了该设计可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信号,因而权利人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有关设计仍应受法律保护。

终极结论

过期专利权能不能用著作权对抗侵权人暂时没有绝对答案,而不正当竞争角度确实争议较小。

如果权利客体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角度无疑优于著作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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