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设计了一款以长颈鹿为原型的玩偶,并以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三年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其专利权失效了。
不久,A公司发现其竞争对手B公司也在生产同款玩偶,大量挤占A公司的市场,A公司准备起诉B公司著作权侵权。
这款玩偶由A公司自主设计,原先当然是享有著作权的。
但专利失效后又要用著作权阻止别人使用,这合适吗?
上网一查,看到这个标题,心里一惊。要知道著作权保护期限可以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才10年!
如果申请了外观专利意味着著作权的放弃,这又合适吗?
别急,文后慢慢分析,现将结论公布如下:
选择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不意味着著作权的放弃,但还能不能用著作权对抗他人实施专利,目前没有统一答案,支持的观点更占上风。即外观专利权和著作权可以同时享有,在外观专利权到期后也可以用著作权对抗他人!
案例先行
为了解开心中疑惑,小编当即找来该类案例学习:
案例一
过期专利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休知识产权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代理机构,由线下与线上两个部分组成。
案例二
两种权利可以同时享有,但外观专利过期后不能用著作权阻止他人使用!
二是能否以保护著作权为由阻止他人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使用。
观点分析
关于第一个争议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坚持认为二者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是权利人作出的自由选择。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立法价值趋同(因此有些国家并未设置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而将相应客体的保护交由著作权法保护),特定产品上的设计可能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构成要件。
它们受不同法律管辖,相应的权利取得方式、保护方式与保护期限虽不相同,但两种法律的保护实际上并不相互排斥,而是共存且互不影响的。
因此在早期2005年的案件当中,法院“择一”的观点,难以服人,幸好这个观点在后来的判例中并未得到延续。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已经解决了第一个争议,观点趋向统一,基本认为选择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并不意味着放弃著作权保护。
关于第二个争议
在第二个争议上,虽然最新的判例已经持支持论点,但到底应该保护公众的“信赖利益”还是权利人的著作权,目前学界仍存在较大意见分歧,且支持与反对的观点“势均力敌”。
持支持观点的主要理由与2015年法官的判决大致相同;持反对观点的主要理由有“专利到期后认定著作权侵权有悖专利法宗旨”、“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也应当受到保护”、“不另行给予著作权保护亦不会出现不公结果”等。
而现在,学界出现了折中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公众实施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在不超出著作权人原许可使用的范围,不够成著作权侵权”、“根据权利不重叠和利益不累积原则,著作权人应容忍其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等观点,建议用外观设计专利权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以上三种观点实在难分高下,折中观点看似能够平衡解决公众“信赖利益”和权利人“创作”保护之间的关系,但如何划分第三人对该作品的使用界限估计也是难题,其不确定性也是硬伤。
2015年的判例虽然持支持观点,但其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的专利是壁纸,同时是一项毫无争议的美术作品。若涉案专利同时是一项实用艺术品,是否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呢。虽然小编倾向于支持,但就目前情况上看,未来司法实践的走向仍不好判断。
案例延伸
除了著作权角度,对于过期外观专利权,是否可以从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出发进行维权?
通过检索相关案例与学术论文,笔者发现不正当竞争保护角度的争议确实较小。有个典型案例正是使用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现改为: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条款进行判决的,在后的判决持相同观点的也有,现将经典案例附后以供讨论。
案例四
可以,但权利人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有关设计仍应受法律保护
终极结论
过期专利权能不能用著作权对抗侵权人暂时没有绝对答案,而不正当竞争角度确实争议较小。
如果权利客体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角度无疑优于著作权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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