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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早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对抢劫、杀人犯彭宅江执行了死刑。
抢劫、杀人犯彭宅江,男,生于1976年7月14日,同案犯邓华磊,男,生于1984年12月27日,均系郧西县人。2016年以来,彭宅江、邓华磊二人因经常参与赌博欠款,经济困难,多次预谋抢劫。
后彭宅江与被害人兰某(男,殁年64岁)一起打麻将时发现其有钱,便和邓华磊预谋于2016年9月22日晚上抢劫兰某。
因兰某有一辆红色三轮电动车,2016年9月22日中午,彭宅江便以请兰某到其老家拉东西为由将其骗出,并通知了邓华磊。
三人骑车先后到了郧西县土门镇土门村1组王某的房子,在堂屋内彭、邓二人乘兰某不备将其用胶带捆绑手脚、毛巾堵嘴后,抢走人民币约2200元。
后因邻居路过案发现场,彭宅江、邓华磊二人怕兰某呼救暴露,轮流使用枕头捂压兰某的口鼻,致其死亡,二人遂将尸体埋藏在附近山洞内。
彭宅江、邓华磊分别分得赃款约人民币1300元、900元。经法医鉴定,兰某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郧西县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10月2日将彭宅江、邓华磊抓获归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宅江、邓华磊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后因害怕受害人呼救致罪行暴露,又用枕头捂其口鼻致人死亡,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彭宅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邓华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彭宅江、邓华磊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下达对彭宅江执行死刑命令,今日清晨,市中院、郧西法院法警将杀人犯彭宅江从郧西县看守所押赴十堰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枪决。(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李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