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典型事故案列

2020-04-22   V赤峰

2020年04月08日12时30分许,端某某驾驶蒙D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车,沿红元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道井高速口交叉路口时,与其前方 同向行驶刘某驾驶的蒙DLHXXX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刘某及蒙DLHxxx号小型轿车乘车人夏某、卢某受伤,俩车受损,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为导致该起事故原因是:端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端某的交通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过错严重,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 红山交警宣传

编辑:宋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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