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30,省政府新闻办、省司法厅举办“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201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从中央改革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两公律师工作作了制度设计。2016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推进两公律师的具体措施。
2018年12月,司法部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省司法厅起草了《江西省公职律师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公司律师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之后,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全省《两个细则》。
《两个细则》主要有哪些内容呢?
一起来看看
《两个细则》主要包括两公律师机构和两公律师的成立、许可、职责、权利义务等。
申请颁发两公律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品行良好;
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
两公律师享有什么权利义务?
两公律师享有的主要权利、义务与社会执业律师总体一致,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执业权利,同时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两公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当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两公律师拥有什么履职保障?
为保障两公律师充分履职,《两公细则》明确三项举措:
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听取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
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
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
在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方面
有哪些具体举措?
1、精简申报程序。为方便申请人,减少申请材料重复报送,《两个细则》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申请成立公职律师办公室或岗位公职律师、企业申请成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与其首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一同申报,一同办理,减少申报环节和办理时间。对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同时作出成立批复。
2、取消部分证明事项。为解决申请人办事难、办事繁等问题,在办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行政审批工作中,省司法厅将“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以及申请人符合执业条件”等事项由原来的证明事项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3、推行网上审批。为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只跑一次”要求,省司法厅建设了江西省律师管理平台。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材料上传至平台,审批工作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同时,为切实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实现一次不跑,对于南昌市外的申请人,省司法厅还推行了“证照EMS特快专递免费邮寄送达”服务,将办证取证由“上门取”变为“送上门”,有效解决了企业和群众来回奔波、耗时费力等诸多不便,降低办事成本。
公职律师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
具备双重身份
既是公职人员,又是律师
为调动公职律师积极性
鼓励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有哪些制度措施?
这次出台的细则,明确要求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从以下方面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便利。
1、强化培训交流。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定期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建立交流制度,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提升公职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
2、履职保障。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帮助公职律师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将公职律师办案经费等列入项目支出,加强公职律师经费保障。
3、倾斜重用。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工作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以及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来源:江西发布
编辑:龚文婷 见习编辑:陈婷
编审:李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Hg4Ig20BMH2_cNUg-KY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