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宽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
2015年,市民马某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和帮助,借给吴某、王某夫妻40余万元用于资金周转。4年过去了,当时的倾囊相助换来的不是感谢,而是日复一日的拖延和责难。在陷入“站着借钱,跪着要债”的怪圈后,马某无奈起诉到宽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0日,宽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调解书,但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某于7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后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及丈夫王某在长春市粮油市场有一家粮油经销行,该经销行内库存的20余吨小麦粉是其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唯一财产,但因小麦粉属于生鲜粮食商品,不适用于查封、扣押程序,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为解决执行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与马某进行沟通协调,最终决定采取“以物抵债”的方式对库存面粉进行强制执行。
12月中旬,宽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赶到被执行人名下的粮油经销行,向在店内的王某出示工作证件及搜查令并说明来意,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执行干警对粮油经销行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通过进出账本查明了店内小麦粉的出货价格。
随后,干警通知马某来到现场进行抵扣价格协商,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同意将店内的小麦粉以每袋高出市场价2元的价格抵扣欠款。次日,执行干警在留出被执行人正常生活经营所需的货物后,监督申请执行人马某将被执行人店内1047袋约26吨小麦粉装车运走,共计抵顶借款102384元。而王某也保证会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尽快偿还剩余款项。
据执行法官介绍,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流拍后的“以物抵债”,另一种是当事人合意“以物抵债”。根据《民诉解释》第49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49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