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人
不履行业主应尽的义务,长期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后,想通过变身业委会成员与其作对。这种人品行不端,善于制造和激化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矛盾,擅长搬弄是非。
第二种人
本身没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想通过担当业委会成员的职务,向物业公司索要各种好处或减免物业费的。
第三种人
想私分侵占公共收益,或欲在物业企业得到一份薪水的。
第四种人
不懂得、也不了解物业公司职责范围和管理流程,不能容忍物业管理过程中正常出现的问题,无端干扰物业公司正常运作、干涉物业公司具体业务的。
第五种人
将开发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怪罪于物业公司,恶意煽动不满情绪的。
第六种人
将行政职能部门和专营企事业单位,如公安、城管、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的事,强加到物业公司头上,解决不了就心生怨恨的。
第七种人
个别业委会成员本人或亲属想参与物业公司经营,进行牟利的。
第八种人
经不住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充当黑物业的抢盘手,搞垮现有物业企业的。
第九种人
当然,还有所在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安插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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