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逃被抓后,带来了同案犯

2019-09-05     江西网警巡查执法

今年7月份,上饶市弋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远赴深圳,经循线追踪、耐心蹲守,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网上逃犯吕某抓获。

到案后,吕某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并补缴了税款。吕某后来被取保候审。期间,民警详细向她宣传了投案自首能争取宽大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其协助警方对同案犯开展劝投工作。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办案民警告知了当前政策。

9月2日上午,通过前期的电话联系,吕某带着同案的网上逃犯俞某来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潜逃是条不归路,每天东躲西藏的,担心受怕,最终还是会被抓到。吕某多次到我家,和我家人讲投案自首的法律规定及当前政策。她很后悔当时没去投案自首,希望我能把握住投案自首的机会。今天我来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彻底结束这段惶惶不可终日的日子”。

目前,俞某(女,50岁,深圳市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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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全文如下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起至2019年10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在逃人员认清形势、抓住机会,放弃侥幸心理,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来源:上饶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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