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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大家都不陌生
但还是很多人以身试法
以为每次偷盗一点
对被害人损失不大
就不会受到处罚
可法无例外
并且
盗窃罪是根据盗窃数额来定罪量刑的
因此
盗窃有风险
“伸手”之前不如先学学法律!
连续盗窃财物十余次被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人宋某某是一名精准扶贫户,经人介绍到一亲戚张某某店内打工。其间,因怀疑自己的5000余元现金被张某某盗取,宋某某便怀恨在心,因此盗取张某某店内财物,并连续作案十余次。近日,市人民法院就该起盗窃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宋某某经人介绍到被害人张某某开设于仁怀市茅台镇向阳村街道组的某餐馆内打工,并吃住在该餐馆店内。2018年8月25日,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其放置于该餐馆一楼大厅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被盗。经查看该餐馆监控视频后发现,被告人宋某某于2018年8月5日至25日期间在被害人张某某餐馆的收银台盗窃十余次,经宋某某带领张某某及其亲属到宋某某所住卧室查找出现金7940元以及食材、饮料等物品。事发后,被害人张某某将上述从宋某某卧室查找出的现金及食材、饮料予以扣留,并要求被告人宋某某的亲属将宋某某领回并支付工资3000元,后因宋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追索5040元钱,被害人张某某报警而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的家属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至本案起诉前被告人宋某某再次向被害人张某某追索上述5040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撤销原刑事和解协议,要求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起诉书中载明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了7940元人民币,而被告人宋某某只供认其盗窃金额为2900元人民币。
法官:你和餐馆老板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亲戚关系
法官:你知道餐馆有监控吗
被告人:知道有的
询问环节,被告人宋某某告知法庭,因怀疑自己的5000余元现金被被害人张某某盗走,在与张某某沟通后,张某某告知其并未盗取。被告人宋某某因气不过,便怀恨在心,遂多次起意以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的金额,盗窃张某某存放的现金。
举证中,被告方向法庭提交了原告谅解书,其后,法庭就本案中犯罪数额为7940元人民币,还是2900元人民币进行庭审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认定为7940元,原因为:被告人实施盗窃系张某某将其带去的5040元钱盗走,但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该5040元人民币2018年8月25日在被宋某某盗窃后才发现,故存在前后矛盾,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将钱带至张某某处。被告人丈夫兰某某证言中称其将该养殖补助款给宋某某的证言与银行流水也存在矛盾。张某某开设有餐馆,宋某某系其雇工,故盗窃宋某某钱主观动机上不成立。
“综上,公诉人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方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2900元。首先在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当中对具体损失并不清楚,其次被告有稳定收入,是精准扶贫户,资金开支节省,且家庭开支由被告人掌管,应当认定犯罪金额为2900元。
被告人辩护律师:请合议庭对宋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希望宽宏大量处理,给我一个缓刑。
合议庭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对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进行了认真评定,认为被告人作案后,受害方查看店里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有十一次作案,两次分别在被告房间内的一个包里找到2700元,一个在枕头下查到卫生纸包裹的5040元,对于被告人自称带5000余元打工的事实不予支持。但被告人对2900元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考量,且被告人身患疾病,为了一个精准扶贫户不应判决再次返贫,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庭当庭宣判。
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去盗窃别人的财物是犯法的,即便你说你的5400块钱不见了,你也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侦查。所以你要反思,为什么今天你站在这个地方,接受人民的审判。
主 办 | 仁怀市融媒体中心
监 制 | 张小东 陈 勇
责 编 | 钱 芳
编 辑 | 刘玲玲
制 作 | 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