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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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政奖励对象注册地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的,原则上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市级负担部分补助到区,由区财政统一兑现给企业。每年底由各区政府申报奖补资金,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到位。本措施中奖励内容与《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发〔2017〕19号)重合部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上述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