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村委会可以代替村民签字吗?
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不最近安徽的网友向小编咨询农村征地的事了。据他们陈述,是当地街道办征地,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地就被推了,后来村委会代替村民与征收方签订了协议。小编这一听,违法点太多了,当然这位朋友陈述的只是他感知的事实,未必是客观事实。下面小编给大家讲讲征地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大家了解什么是合法的征收。
首先是征地的主体。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务院的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永久基本农田;(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是无权征收土地的,但它很有可能作为实施主体协助县政府完成征地。
其次是应当公布的文件,即常说的一书四方案。具体是指,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以及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在征地批文作出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征地公告时要公布一书四方案,除此之外,还应公布征地范围、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再次,我们来探讨一下村委会能否代替村民签订协议。小编认为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村委会受村民委托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基于委托协议代替村民签订协议;二是在村民没有授权村委会的情况下,此时村委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应当由村民签订的协议。何为应当由村民签订的协议?在征地过程中,同一地块一般会有两份协议,一份是征收方与村委会签的,一份是征收方与土地承包权人签订的,因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村委会代替其行使所有权的处分,而土地承包人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一般会有两份协议。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款应当先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统一分配,地上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归村民,由此也可以推测补偿协议应当有两份。
最后,我们来讲一下村委会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村民签订协议的效力。如过没有经过村民的允许,村委会签订了应当由村民签订的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是无效的,村民仍然可以针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起复议或是诉讼。征收方不能依据这种协议占用村民的土地。
以上是关于村委会代替村民签订协议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时,村民要积极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