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两个90后竟然通过“拍裸照、喷漆、挂条幅”敲诈勒索

2019-09-06     晋城三农



被告人路某甲(曾用名路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晋城市陵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晋城市城区**街办事处**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路某甲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放贷信息,诱使他人向其借款,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收取“家访费”、“诉讼费”、“砍头息”等各种名义虚增债务,签订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虚高借款合同。

路某甲为逼迫借款人还清“高利贷”

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采取

辱骂、拍裸照、上门滋扰

扬言喷漆、打条幅等威胁手段

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某6400元

黄某某33600元(未遂)

韩某某14300元(未遂)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5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家中有事需要借钱,通过网上发布的放贷信息与被告人路某甲取得联系,商定借款10000元。当晚路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以家访名义去到晋城市城区**村**小区李某某家,让李某某支付了400元的“家访费”,签订借款数额为12000元的借条、收条各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路某甲在扣除月息3000元、“诉讼费”2000元后,于次日通过微信实际支付给李某某借款本金7000元。

6月13日,路某甲在微信上提醒李某某还款期限将至时李某某未及时回复,路某甲便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威胁。

6月16日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提出再用一个月,路某甲以收取利息为由让李某某给其支付了3000元。

7月16日,李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给路某甲还款10000元。路某甲共非法获利6400元。

二、2018年6月12日,被害人黄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借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路某甲,商定借款30000元。当日路某甲与被告人杨某某以家访名义去到晋城市城区**街**排**号黄某某家中,让黄某某支付了“家访费”1000元,签订借款数额为30000元的借条、收条各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路某甲在扣除月息9000元、“诉讼费”1000元后,通过微信实际支付给黄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

7月15日,路某甲、杨某某到黄某某单位要钱,黄某某通过微信给路某甲还款1200元。

7月16日,路某甲扬言要到黄某某家中闹事、搬电视,逼迫黄某某准备钱。

7月18日,路某甲、杨某某再次约黄某某见面,对其辱骂、威胁。

7月19日,路某甲又威胁黄某某说“三天内见不到钱就上街挂条幅、上门喷字”,并以黄某某欠2个月利息18000元、违约金5600元为由,逼迫其签订了借款数额为53600元的借条、收条。

三、2018年6月22日,被害人韩某某通过网上发布的放贷信息与被告人路某甲取得联系,商定借款20000元。6月24日,路某甲以家访名义到韩某某位于阳城县**镇**村的家中,让韩某某签订借款数额为22000元的借条、收条各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路某甲在扣除月息6000元、家访费1500元、逾期不还款的起诉费2000元后,通过微信实际支付给韩某某借款本金12500元。

7月28日至7月31日期间,因韩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路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到韩某某家中对韩某某进行滋扰,扣留其身份证,逼迫其拍摄裸照,肆意认定违约金4800元,并让韩某某又签订借款数额为26800元的借条、收条。

路某甲还在微信上多次辱骂、恐吓韩某某,扬言门口喷漆、小区张贴裸照,并骚扰其近亲属。

8月1日晚,路某甲、杨某某再次来到韩某某住宅小区,因未能进入韩某某家中,便在门外踢踹、哄闹、砸玻璃,用高音喇叭辱骂、威胁韩某某,直至韩某某报警,二人看到民警到场后才离开。8月4日下午,韩某某给路某甲微信转账300元。

8月6日晚,路某甲、杨某某又来到韩某某家中,逼迫其拍摄了内容为“将本人裸照拍好发给路某甲作为保证,如若逾期未归还2018年7月24日本金26800元整,照片由路某甲全权处理”的视频,并擅自将韩某某微信钱包中的2100元转走。8月9日,路某甲带韩某某到她父亲家筹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路某甲、杨某某采用威胁、要挟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路某甲、杨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路某甲、杨某某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路某甲、杨某某敲诈勒索黄某某、韩某某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来源:法治晋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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