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当我们在进行数额稍大的借款时,出借人和借款人为保证之后可能产生的纠纷,最好是写个借据借条。
这个借条不管是以合同形式还是以借款协议的形式写,内容都要尽可能的完善全面。
在付款时,我们也应该尽量采用录像或者手机摄像的方式来固定原始证据。
当然现在大家更喜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来进行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但是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这个案件中,不但有借条还有借款合同,但是最终法院还是判败诉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原告:石头 曹
被告:大海 钟
石头和大海是一对好朋友,大海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是就想跟石头借钱。
大海在2016年11月7日和2017年1月1日分两次向石头共借了93万元人民币。
大海在最后收到借款的时候向石头出具了借条,同时向石头口头约定了自己将在2个月归还,不计利息。
在这之后,大海总共还了20万元本金给石头。
石头经过多次催要余款但始终未果。
因此石头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大海偿还自己93万元本金及利息。
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按口头约定的月利率2%。
法院审理查明:大海在2017年1月1日向石头出具了一张借条,如下:
这张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石头自认大海已经还了20万元的借款本金。
大海却说自己实际上并没有发生借款。
其所付的20万元实际上是为他替石头向参赌人员收回的部分欠款。
石头在庭上陈述他向大海支付的93万元是现金交易,但在庭审中及庭审后,石头都没有办法说明这个大额借款的来源,而且也无法提供相关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
大海在庭后向法院申请了两位证人为自己作证,以证明自己与石头之间根本没有发生实际借款,诉争的款项实际上是为解决其所经营的麻将馆纠纷而被迫出具的借条。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出借人石头除了应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外,还要证明自己确实已经支付了借款。
在这个案件中,石头称出借资金是来源于一个朋友提供的现金,不能向法院提供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
石头称都是现金交付,仅有一名证人证明在场。
大海除了有两位证人辅助证实以外,还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而且大海也可以做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断并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符合“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石头仅仅以大海出具的一张借条主张与大海存在大额的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遂驳回石头的诉讼请求。
由此看来,如果想要认定大额借款的存在,除了要有借贷合意的证据<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以外,还要有付款的证据。
借款合同如何写?
借款合同主要应该包含以下的内容:借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数额以及借款利率。
借款种类实际上就是要标明借款合同货币的种类,因为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是不同的。
借款用途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
借款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
什么情况可以认定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