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钦州港“5•12”废硫酸泄漏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称
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向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销售废硫酸15008.89吨,天锰公司将上述废硫酸贮存于公司厂区内自建的储罐中。2017年5月12日,天锰公司的储罐因倒塌导致罐体破裂,罐内约1100吨废硫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调查查实,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何俊、关水源等人无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未办理危险废物运输审批手续,上述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废硫酸业务。经评估,泄漏的硫酸属于危险废物,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5.05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鉴于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及何俊、关水源、熊祖辉等3人非法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35.05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人民币134.1万元,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据悉,该案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钦州市首次由“两长”出庭办理的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采用“3+4”的大陪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更是检法两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实践与创新,对打击跨省转移危险废物行为,维护钦州良好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 周娜 通讯员 莫乔雅 叶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