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快三亚旅游业发展,繁荣旅游经济,进一步调动旅游企业拓展市场的积极性,三亚市政府出台了《三亚市促进旅游营销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凡在三亚市注册的各类涉旅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婚庆旅游企业、旅游电商企业、邮轮游艇(含帆船)企业、低空旅游企业、航空企业、免税企业、高尔夫企业、旅游传媒公司等,均可申请旅游营销奖励。
对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在三亚旅游旺季期间(12月15日至第二年3月31日)接待入境游客住宿的,且接待入境游客的客房价格须为同期接待境内游客客房市场价格的70%及以下时给予奖励,其中挂牌五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200元/间/夜,准五星、挂牌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150元/间/夜,准四星、挂牌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标准为100元/间/夜,其他旅游饭店及旅游民宿奖励标准为50元/间/夜。
在参团旅游促销差旅费补贴上,三亚对各涉旅机构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开发入境市场的参展促销活动,给予参加活动人员50%的差旅费补贴,每家每次参团旅游促销差旅补贴不超过1人。
对邀请境内外旅行商、媒体等来三亚参与旅游产品体验、考察或宣传活动的,三亚按照境内外每人每天分别300元、600元的奖励标准,每家每次给予奖励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每家每年申请不超过10批,每批次不超过20人。
三亚市旅游和文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失信行为,并且未修复的涉旅企业不得申报。对经营零团费、负团费、出现欺客宰客行为遭到游客投诉且立案处理的,或者违反《旅游法》被立案查处的,两年内(含当年度)不予奖励。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不真实的,不予奖励。另外,已获得三亚市旅游营销奖励资金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三亚出台的同类型奖励政策。
这位有关负责人表示,申报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合规使用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申报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
据了解,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2016年发布的《三亚市加快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三府〔2016]304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罗丕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