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某某今年67岁,是淮南寿县人,与老伴育有一女两子。
老伴在几年前去世了,金某某则与小儿子、小儿媳李某(殁年32岁)共同生活。
李某患有二级智力残疾,金某某小儿子说,妻子平时走路要拉着或者扶墙走,眼睛也不好,基本上看不见东西。平时自己不能穿衣服,吃喝拉撒都要有人伺候。
因嫌弃李某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拖累家庭,金某某竟然产生杀害李某的念头。
“什么都不管干,天天还要我儿子照顾,儿子也不能出去打工。”金某某供述称,为了不让李某拖累其家庭,其就想着把她带到河边搞死。
有邻居证言,金某某是村里的贫困户与低保户,家庭贫困,生病、住房都需要村里帮衬,但没听闻金某某与小儿媳有什么矛盾,直到这一次,“听说小儿媳被金某某搞到水里面去了。”
贰
今年的5月13日,中午12时许,金某某以进城探亲为由欺骗小儿子,将李某从家中带出。
当天他跟小儿子说,要到寿县城关大哥家中住半个月,小儿子信以为真。
“当时让父亲把妻子也带去,自己好出去打工。”小儿子说,父亲同意后,他骑电瓶车把父亲和妻子二人送到马路边等车,将他们二人送上一辆六安到寿县的大巴车后就回家了。
金某某把李某带至寿县众兴镇大桥南边下车,他带着李某往西侧河堤一斜坡处,李某走不动了,金某某则顺势把手一松,李某站不住一头栽倒在斜坡上,顺着滚下斜坡,落入河中溺水死亡。
“她在水里咕扭(挣扎)了一分多钟,就沉到水里看不到了。”金某某供述称,就想把李某搞死,所以她掉到水里后,没去救也没喊人去救。
事后,金某某也曾想过投河自杀,被路人发现后送回了老家。
叁
经鉴定,李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经查,金某某在侦查阶段直至庭审,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金某某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照顾被害人、才产生杀害被害人的犯意的辩护意见,虽与查明事实相符,但不是法定从轻情节。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遂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金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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