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株洲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预计将为全市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3.12亿元。
其中,为全市7971家参保企业减征5个月(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预计为企业减负2.76亿元。同时,在全省14个市州中唯一实施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政策、减征期限长达12个月(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惠及20432人,预计减免3488.67万元。
减征标准为:正常企业单位、单建统筹企业、困难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分别由调整前的8%、5%、4%下降为4%、2.5%、2%;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6%费率档、8%费率档分别下降为3%、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政策按照“株医保函〔2020〕3号”文件继续执行,即2020年7月1日前可以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县市区参照执行,统筹基金结余不足3个月的醴陵市、攸县不实施减征政策,参保人员补(趸)缴2020年2月以前的应缴未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原缴费比例。
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人的当期住院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待遇不变;以8%费率档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待遇不变。
本次减征,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无需提交申请,免去审批手续,由医疗保障部门直接予以办理。
来源/株洲日报 记者/邓金星 通讯员 尹胜科 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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