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你了解吗?
昨天有朋友给小编发来当地的征收补偿决定,问小编是否合法?下面小面就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给大家做一个简单介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和用于产权调换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等内容。此外,补偿决定还应包括补偿决定作出的原因、法律依据及被征收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等内容。比如:因修建养老院的需要,某市人民政府对居民老李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与老李多次协商,但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无奈之下,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为保证本次旧城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李某名下的坐落于A区房屋实施征收,按照《某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根据某市甲房地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和《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数额为:
1.房屋及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为人民币488119元。
2.搬迁费人民币3000元(每次1500元,按2次发放)
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3924.4元(每平方米每月30元,按3个月发放)
上述三项合计为人民币495034.4元,全部存储与某市人民银行。
三、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市政府公布的《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安置地点和安置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及被征收人赢得的室内配套、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按照《某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结算。
四、限被征收人侯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A区房屋腾空。
被征收人、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涵盖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本要素,广大被征收人可以以此为参考。此外,小编提醒广大朋友,收到补偿决定如果不满意要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否则房屋被司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就只能接受补偿决定的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