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群众举报都希望收到举报材料的国家机关和办案人员能给予保密。因为老百姓怕啊,既怕打击报复,又怕被举报人毁灭证据,更怕举报的事情不了了之!对此,国家专门出台过相关规定,针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但是,怕就怕在腐败的关系网啊,怕就怕在有人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通风报信去泄密啊!
这不,下面就有这样一个案例,老百姓举报一个派出所长,中央督导组把这个线索交办到地方了,这一交办,就给了地方关系网可乘之机......
你看!
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公安局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转交的举报线索违规泄露给了被举报人、隆德县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赵慧得知后,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
虽然,打人者被处理了,但这个事情不能不说了!
多亏了扫黑除恶运动了!才给举报人带来了一线生机!
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调查了,还发了通报!
通报介绍,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进驻宁夏督导期间,接到关于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涉嫌“保护伞”的举报线索。中央扫黑除恶第20督导组将举报线索转交隆德县公安局核查。隆德县公安局对举报线索没有认真核查,违规将举报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并违规将举报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询问,赵慧对举报人及其前来问询的儿媳进行两次殴打,致使两名受害人住院治疗。
这起事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中央督导组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打击报复情况属实。固原市纪委对相关违纪人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结果还算不错!
经固原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隆德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安继海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县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职务。
经固原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教导员、大队长于泳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调离公安队伍;
给予隆德县公安局观庄派出所所长赵慧(案件当事人)开除党籍处分;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韩东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公安队伍;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隆德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李麒才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市公安局决定对赵慧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刑事拘留,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完了?处理完了!接着呢,往后呢?再有这样的事情咋办?
最希望的是监督能起到作用,更有用的是要懂得如下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检察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应当放置于保密场所,保密场所应当配备保密设施。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保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将相关材料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对匿名举报线索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二)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为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五)私存、扣压、隐匿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六)违反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者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者采取,导致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七)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规定,你记着了吗?有没有用就看你自己了,不要一味地背后埋怨发牢骚,要勇敢的使用利用上述法条!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