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冒名顶替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张某金(化名)与张某山(化名)系亲兄弟关系,张某金为兄长。2009年冬,张某金应聘工作时发现自己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年龄限制,而弟弟张某山恰好符合招聘年龄,加之二人当时模样相似,故准备了张某山的身份证等材料应聘到唐山某矿业公司。此后的十年里,张某金始终以弟弟张某山的身份在矿业公司工作,矿业公司也一直向张某山的社会保险账户缴纳保险费。2019年3月,矿业公司在核实工人身份信息时发现如今的张某金与当时应聘提交的身份证照片不符,遂通知张某金重新补办身份证,待核对无误后再上岗,张某金对此未作出任何表示。后该矿业公司以张某金无故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某金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矿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重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诉请。
【法院审理】
路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金虽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自2009年开始在矿业公司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期间接受公司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矿业公司支付张某金劳动报酬、提供福利待遇,应当认定张某金与矿业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依法确认张某金与该矿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张某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真实身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欺诈手段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张某金基于无效劳动合同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法官寄语】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隐瞒真实身份,冒名顶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论对冒用者还是被冒用者都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此问题上切莫耍一时聪明,因小失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例如身份证件、户口本、银行卡等重要材料尽量不要外借,防止他人泄密或者用作不当用途。
来源:唐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