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街坊丢失手机,拾得者竟要求支付千元报酬才归还

2019-10-10   增城新闻

“即便他不开口

我也打算给点感谢费

但是他说不给1000元就不还手机

完全没有协商沟通的余地。”

近日,街坊陈女士对记者说起

丢手机后被拾得者索要高额报酬这件事

仍然愤愤不平

由于“酬金”没谈拢

陈女士的手机一直没拿回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事件

回顾

拾得手机者索要千元报酬,否则拒不归还失主

据陈女士介绍,9月2日中午12点左右,她下班后坐同事的车回家,到达目的地下车后,发现自己的苹果7P手机不见了。她用家人的手机拨打自己的手机,却一直无人接听,之后便关机了。为了保证信息安全,陈女士对丢失的苹果手机的ID进行锁定操作。

9月29日,一个电话打到了陈女士的紧急联系人朋友那里,对方声称是陈女士手机的拾得者,想联系陈女士。在拨通陈女士电话后,对方称,是一个老人捡到了手机,老人委托他索要1000元报酬。陈女士说,为表达谢意,愿意支付300元作为对老人的感谢费,但老人提出1000元报酬太多了。没等陈女士说完,就被对方不厌其烦地打断:“你想拿回手机就给1000元,不要就拉倒,你考虑好了就再给我电话。”

陈女士认为拾得者提出的报酬金额明显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拒绝支付。再三沟通后,对方表示,拾到手机后有上网咨询过价格,可以卖到600、700元左右,但想一想,要卖不如卖回给机主。因此报酬不能少于800元,否则免谈。

对方一个月前已经拾到我的手机,但因为卖不出高价才与我联系,并索要指定的报酬,否则不予归还。对方这些举动,让我感觉很不愉快。”与对方沟通协商不成,陈女士愤怒又无奈。

陈女士向记者出示其与拾得者沟通协商的通话记录

律师

说法

拾得者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 不得以失主支付报酬为对价

拾得者索要高额报酬是否于法有据?

陈女士该如何要回自己的手机?

对此,记者采访了

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岚

江岚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拾得者因拾得遗失物、寻找遗失物丢失人、保管遗失物而实际支付的费用或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支付。

但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拾得者有请求获取报酬的权利,不过拾得者与失主就报酬协商一致支付并无不可,但拾得者返还遗失物不得以失主支付报酬为对价。

“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者有归还义务。在归还过程中,如果陈女士愿意的话,可以给拾得者一定的酬谢费;如果陈女士不愿意,拾得者不可强行索要。”

江岚说,不可否认,拾得者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拾得者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拾得者可以向失去索要这一部分费用。

但从陈女士的情况来看,在其提出给300元的情况下,拾得者仍索要800-1000元的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费用”的范畴。

江岚说,根据陈女士反映的情况,拾得者明知是他人遗失物,并已与遗失物的失主取得联系,则有义务予以返还,该拾得者以不返还遗失物要挟失主支付报酬,已涉嫌敲诈勒索,即使索要金额不大,尚未构成犯罪,亦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综上,建议陈女士

与拾得者当面协商报酬

若协商不成

而拾得者拒绝返还遗失物的

可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适当的“拾金索酬”可以有

但应该有一个合理的限度

拾得者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底线

让“拾金不昧”的美德变味!

今日精选

重磅!增城全国排名第17,新塘全国排名第5!

登高迎重阳!今夜,超万人登上蕉石岭

打响品牌!增城文体事业蓬勃发展,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攀升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文、图/记者陈剑婷,报料人:陈女士

编辑:赖衍瑶

编审:黄家荣

审核:曹剑萍

增城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合作、报料联系小编微信号 :zcrb-q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