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两年

2023-05-23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两年

一、基本案情

田先生在河北省双桥区狮子沟镇某某村有一处宅基地。2018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包括田先生宅基地在内的该村 10.4878 公顷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2022年9月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出《关于注销某某村宅基地登记的请示》。

同时在2022年9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承双政(2022)76号《关于注销某某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同意注销某某村田先生在内的其他户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且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在其网站上已发布公告,其主要内容是注销了田先生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田先生于2022年10月得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田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田先生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于2022年10月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承德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2022年12月12日,承德市人民政府向田先生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该决定书维持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田先生不服,遂于2022 年12月20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以《批复》的形式注销了田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承德市 2018 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18]0427号)(以下简称《2018年批复》)、折迁安置补偿方案、地上附属物分户估计结果报告等用于证明田先生宅基地已被征为国有的相关文件。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田先生虽原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因国家建设需要,田先生的宅基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田先生对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经消灭,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包括田先生宅基地在内的依法被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予以注销。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针对承德市双桥区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依职权作出同意注销田先生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审批行为并无不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遂判定维持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

田先生对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已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在诉讼中所提交的征地批复文件是否有效。

在本案的一审诉讼过程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提交的《2018年批复》,主要是为了证明田先生在该村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地上附属物分户估计结果报告均证明,田先生宅基地所在地块在《2018年批复》作出后的2年内一直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也未实施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第十九项规定,“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综上,《2018年批复》已经在2020年9月就已经失效了。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并不属于《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因此,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主张的田先生的宅基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根本与事实不符,田先生仍对其宅基地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所提交的征地批复文件早已失效。该地块现仍为集体土地。(周露/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7ee305c33c9e5e9e89a63dd6e632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