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新发布的《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建设和未来建设规划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利津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东至S315省道永莘路东津二路民悦路东环路、南至南环路、西至S316新线永莘路津八路、北至利十路以内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简称禁燃区)。
根据利津县城镇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利津县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时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禁燃区外下列地点,全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公园、风景区、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公交站点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过街天桥、立交桥、高架路等桥梁隧道部位;
(五)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在建建筑工地施工区域;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厂区;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文化体育馆、宗教活动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中考、高考期间以及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相关部门按《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及分工,积极主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属地主体责任,牵头做好辖区内烟花爆竹的禁燃工作。
五、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积极做好本单位或者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和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县融媒体中心、大数据服务中心主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重大节庆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后,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八、对违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并执行《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规定。
利津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END
来源:利津公安
关注“早报利津”公众号
利津大小事早知道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