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案系兴国县首例涉疫情诈骗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QQ群、微信群、58同城等软件上发布“医用口罩,量大可预订”、“医用口罩,可下单预订”等虚假信息,以贩卖口罩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郭某、米某、徐某等6人共计人民币42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利用网络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系累犯且具有坦白、已退缴全部赃款、认罪认罚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