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期,陈香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原告陈香2019年5月收到瑶池县征地办作出的用地通知书,内容为:因瑶池县文旅集团工程项目开始征地,对原告的0.5亩农田进行征收;因原告方未看到征地批复、征地公告,补偿公告,遂未与被告签立土地补偿协议。原告于2020年4月发现涉案农田上的青苗已被强制性清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瑶池县政府对原告的农田强制征收实体与程序违法。
原告陈香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涉案农田被破坏的照片;2、用地通知书、土地出让公告及结果公示;3、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4、市长热线的回复。
被告瑶池县政府辩称,被告从未对原告的土地实施过平整,该土地上的青苗,也不是被告强制清除。所以,被告没有实施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瑶池县政府未向法院提供有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原告陈香收到瑶池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作出的用地通知书,本案涉案土地位于该通知确定的用地范围内。2020年4月,该土地被强制清表,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5月,原告拨打市人民政府热线电话反映农田被强制推平问题,瑶池县政府作出了答复。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被告瑶池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被告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否违法。
一、被告瑶池县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陈香认为其种植在涉案土地中的作物被强制清表系被告所为,被告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因此,组织实施征地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从本案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被告并未提交已经依法批准的涉案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方案,但该工程项目的征地前期工作系由被告批复,相关公告亦由被告下属部门瑶池县征地办公室作出,而被告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土地系由其他主体强制清表,因而依据前述规定,可推定该强制清表行为系由被告实施。因此,瑶池县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二、被告的强制清表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本案中,在原、被告未能就涉案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而是自行组织对涉案土地实施了强制清表,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了法定职权,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法院依法应予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瑶池县人民政府对原告陈香的农田实施强制清表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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