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充装前的气瓶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务必“一瓶一码”联锁扫码充装,现将液化石油气瓶“十不充”情形公告如下:
(一)不充装没有合格证、未经注册登记、非本单位自有产权的气瓶。
(二)不充装无“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
(三)不充装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或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不充装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气瓶以及未佩戴检验环或钢瓶的检验标记模糊不清的气瓶。
(七)不充装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新气瓶和定检瓶;不充装瓶内无剩余压力或钢瓶内残液过多以及气瓶沾有油脂的气瓶。
(八)不充装颜色标记、字样大小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要求不符合的气瓶,或漆色、字样脱落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气瓶;
(九)不充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瓶阀等附件不全、松动、损坏、泄漏或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十)不充装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气瓶。
凡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均不得充装。请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认真遵照执行,若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每次充装完成后,气瓶充装单位务必粘贴气瓶充装合格证、气瓶充装警示标签。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安全意识,充分保障气瓶用户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督促并提醒广大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十不准”使用:
(一)不准使用气瓶和钢瓶角阀上均没有安装二维码,不具备追溯功能的“黑气瓶”(通过手机扫描气瓶二维码查询不到角阀和气瓶基本信息的);
(二)不准使用过期、未检、报废、外观严重锈蚀的不合格钢瓶;
(三)不准在卧室、地下室及人员密集场所存放、使用钢瓶;不准在家中长期闲置、超量存储钢瓶;不准在同一室内发生油、酒精等燃料与燃气混用,液化石油气与天然气混用;
(四)不准野蛮装卸、运输,拖拽、滚动摔打碰撞钢瓶;
(五)不准将钢瓶横放或倒置;不准自行拆卸钢瓶角阀;
(六)不准使用金属软管超过2米、不准私接“三通”;不准使用可调式调压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七)不准倒罐、倾倒残液和“倒瓶”和私自拆修气瓶;
(八)不准用蒸汽、火、热水等直接对钢瓶加热;
(九)不准将钢瓶靠近热源或置于阳光下曝晒;
(十)不准使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气瓶。
请广大市民切实加强监督,发现有违规充装者,欢迎举报投诉。
特此公告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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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 | 张芯怡 责编 | 韩梅 审核 | 张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