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违法的强制拆除报警不管用,法院却指“滥用诉权”?

2023-05-17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明显违法的强制拆除报警不管用,法院却指“滥用诉权”?

导读: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的房屋被违法强制腾空拆除,报警后警方却认定“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将报案作为了其他纠纷处理,当事人的房屋最终未能保住。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岂料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却裁定认为当事人“明显没有保护必要性”,且其起诉系滥用诉权。法院甚至在裁定书最后严词指出,若当事人继续衍生此类诉讼,法院“可直接退回其诉状材料并记录在册”……

那么,一审法院的这一大套理由论述究竟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到底能否“直接退回诉状材料”以应对所谓“滥用诉权”行为呢?

针对这样一份令人错愕的裁定,代理该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傅启祥律师认为,这其中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严重谬误:

其一,委托人针对县公安局的起诉绝非“明显没有保护必要性”或不具有诉的利益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系被纳入当地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那么当地县、镇政府理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去严格推进程序,不可有丝毫的错漏。

然而,在县政府于2022年先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委托人对这两个行政行为不服,已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省高院二审的情形下,当地镇政府就组织实施了对委托人房屋的强制腾空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此,县级政府显然并无强制清表、拆除的职权,而只能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或者诉讼终审裁判作出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相关诉讼尚在二审过程中,当地镇政府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下就迳行组织强拆了涉案房屋,其2023年的强制拆除行为注定是违法的,这点不存在任何争议。

那么试问,对明显违法的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委托人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财产权利的保护必要性”呢?

委托人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在出警后未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只是制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后将案件作为其他纠纷处理,这是否应视为其履行了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职责呢?

该案审理中,法院曾向委托人释明,“就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径行诉讼以解决实质争议”。试想,若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及时制止了镇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又何来的“应当径行诉讼以解决实质争议”之争议本身呢?

显然,本案中县公安局未及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做法已经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委托人具有诉的利益,而绝非“明显没有保护必要性”!

其二,本案中委托人的起诉并非滥用诉权,法院“直接退回诉状”的假设不成立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就在于委托人起诉县公安局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滥用诉权”。傅启祥律师认为明显不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在认定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情形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要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数量、周期、目的以及是否具有正当利益等角度,审查其是否具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对于属于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要探索建立有效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制止。

而正如前文分析的,本案中的委托人仅就县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提起了这一起诉讼,其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在标的上完全不同,且其作为被征地农民具有正当利益,显然不具有滥用诉权的主观故意,其起诉不应被评价为滥用诉权。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裁定中法院提及的“可直接退回其诉状材料并记录在册”的假设明显不成立。

这句表述的出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55条: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据此,本案中委托人对县公安局的起诉显然不涉及“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需要补正”的情形,那么法院也显然无依据将其诉状“直接退回并记录在册”。

根据前述《行政诉权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极个别当事人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滋扰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这里强调的也是要“依法不予立案”,即作出不予立案的书面裁定,而不是直接退回诉状材料并记录在册。

目前,在明律师已针对这一驳回起诉的裁定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同时继续指导委托人同步推进其他诉讼程序,坚决维护自己的房屋补偿权益。

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法院的一审裁判甚至是二审裁判都不先天具有“正确性”,被拆迁人不可被诉讼中一时的阻力、困难所压倒,而是要在专业征拆律师的指导、分析下笃定权利救济路径和思路,穷尽司法手段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不向那种动辄以“滥用诉权”为由打压“民告官”案件原告的不当做法低头。(王小明/文)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8c94c037f261587acec78ef20da05e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