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100元嫖资获刑3年多!”四川广汉,卖淫女因嫖客拒付100元嫖资,向其朋友诉说,而后朋友的男友带领2人索要1100元,3人均被判刑。(案例来源:广汉市人民法院)
2019年1月12日,女子曾某和男子下夏某约定在某快捷宾馆进行交易,两人约好价格1000元两次,因为第二次夏某出现了身体问题没有完成,而时间又到了,曾某要求离开,两人发生争吵。
晚上11点多,夏某只支付了900元,曾某随后通过微信将事情告知女朋友刘某,并告知了两人发生交易的房间7006,虽然曾某有些生气,但是还是拿了钱就离开了。万万没想到,几分钟后,刘某的男朋友朱某为帮忙讨要嫖资,带领其小弟廖某、王某赶到了7006房间,3人对夏某进行殴打,朱某打夏某的耳光,廖某打了夏某两拳,夏某想拿手机报警,王某称夏某如果报警,就告发其嫖娼,夏某想想就把电话放下了。
无奈之下,夏某称自己错了,要求再转账100元,而他已经删除了曾某的微信,朱某就拿出自己的手机接收了100元,朱某又称夏某超时了,按照时间来说应该给2000元。
夏某看到此情此景,真是后悔万分,他又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朱某,对朱某说微信没钱了,能否转支付宝,朱某便要了曾某的支付宝收款码,夏某便又转了700元。
3人离开后,朱某赶紧和女友刘某找到曾某,说了此事,并要求将自己收到的400元转给曾某,曾某不要,却找朱某要了收款码,转回了600给朱某,朱某认为这钱是感谢费,就收下了。
最后,曾某和曾某的卖淫嫖娼案发,两人均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发现了朱某等3人涉嫌犯罪,将他们抓获归案。
辩护人认为朱某属于“索要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因情节轻微,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当以犯罪处理。辩护人廖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因两人属于从犯,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俗话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朱某出于哥们义气,帮助朋友索要嫖资,也属于一种“道义”的行为,而下欠的嫖资是100元,你却要到1100元,超过的100元如何评价?索要嫖资可以,实施暴力和威胁又如何评价呢?
1、朱某等3人索要非法债务100元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该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均可以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两者的主要是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体到本案,1100元中有100元属于非法的嫖资,属于非法债务,虽然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即索要非法债务和索要合法债务一样,均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这些非法债务,均具有其欠债的原因,比如嫖资、赌债等等。
但是,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需要时间达到24小时,或者具备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
回到本案,就索要嫖资100元的事实,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3人在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殴打行为,故3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2、朱某等3人索要1000元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根据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的暴力和威胁属于是最严重的暴力,需要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具体到本案,3名男子不但殴打曾某,同时还威胁曾某要举报其嫖娼,曾某无奈才给付1000元,实属无奈。
根据在案证据,曾某和夏某约定的嫖资就是1000元,索要2000元没有依据,朱某多索要1000元时,廖某和王某并没有阻止,3人属于共同犯罪,均构成抢劫罪。
最终,法院认定廖某和王某属于从犯,以抢劫罪判处朱某3年3个月,判处廖某10个月,判处夏某8个月。
3、本案警示我们,盗亦有道,违法乱纪的事情不能做,也不能为了哥们义气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违法比犯罪严重多,曾某最多拘留15日,而朱某却被判3年多。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朱某一定要汲取教训,希望你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