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车行经蚌埠一路口时未做这件事,致2人身亡!

2022-09-05   蚌埠论坛

原标题:大车行经蚌埠一路口时未做这件事,致2人身亡!

2022年6月25日,蚌埠市五河县城关镇天井湖路与黄台村肖庄道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因为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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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5日14时25分许,孙某宏驾驶皖M030XX号重型车辆运输车及其牵引的皖MG5XX挂号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沿五河县城关镇天井湖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黄台村肖庄道路交叉口,与沿黄台村肖庄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杨某林驾驶载路某侠的“淮锋”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林、路某侠当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丁某鹏驾驶皖CD59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皖CBHXX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停在路口东北角非机动车车道内,影响车辆通行视线。

02

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孙某宏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让右方来车先行,其违法行为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杨某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头盔、违法载人,其违法行为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丁某鹏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交叉路口处违法停车,遮挡车辆通行视线,其违法行为造成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03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04

责任认定

孙某宏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林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丁某鹏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路某侠无责任。

乡村道路路况复杂

交通安全设施不全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经乡村路段时

特别是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

一定要谨慎驾驶

鸣笛示意、减速慢行、停车瞭望

确保安全后再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