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
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在什么情况下能主张赔偿误工费呢?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年过七旬,平时靠务农补贴家用,2021年12月,张某搭乘李某的电动车回家,在路过桃源县青林乡某路口时减速停车,后方驾驶货车的王某刹车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20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胫腓骨骨折并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愿意在事故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张某已年满72周岁,依法属于丧失劳动能力被赡养的对象,其主张的误工费不能被认可。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常住人口登记卡、种田补助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已年满72周岁,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在事发前一直在家务农,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劳动收入,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无法参加劳动,使张某收入减少,对于张某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根据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定张某误工期为180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2022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3元/年计算误工费为9928.6元。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对劳动者所取得的合法收入的保护。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年龄为评判标准。
其中,对于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其误工费主张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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