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想要生个儿子,这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上海松江,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重婚案件:男子岳某与第一任妻子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几年后儿子不幸生病夭折。岳某悲痛之余,一直希望妻子再为其生个男孩,而王某则认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不适合再次生育。二人因此分歧愈大,最终于201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同年,岳某便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登记结婚,婚后又育有一女。
从2016年开始,岳某以其父亲生病需要照顾为由常回老家,开始还会回去看望妻子,但从2017年开始不回家。后来,林某偶然得知岳某曾在带大女儿出去玩时携一女性陪同,且那名女性已明显怀孕,岳某让女儿叫她妈妈,说“妈妈”肚子里有个弟弟,便发现了所谓端倪,于是向警方报案。
真的是有点哭笑不得。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莫强求!现在这个社会还有重男轻女的现象吗?其实,对于嫌疑人岳某来说,为了求子,几番三次这番努力,到最后终于成为了梦,自己也能锒铛入狱了……
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岳某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怀孕生育子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这里的“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既包括登记结婚,也包括“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本案中,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分析,嫌疑人岳某的行为已经符合重婚罪了,具体来说:第一,经向亲戚证实,在此之前,嫌疑人岳某就已经对外宣称自己已经与林某离婚(实际上,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邢某某是其现任妻子,二人互称对方“老公”“老婆”;
第二,嫌疑人岳某在未与第二任妻子林某离婚的情况下,早已在老家和邢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且共同生活。
第三,邢某某生产时,嫌疑人岳某陪同,在医院的材料中登记其与邢某某是夫妻关系,且为新生儿的父亲。同时,岳某的邻居看到他们同进同出,共同采买生活用品,共同缴纳物业费和电费,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孩子…
也就是说,本案中,由于嫌疑人岳某与邢某某非法同居并且生育子女的行为,已经符合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而且民众也认为二人是夫妻的这三个条件,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婚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鉴于嫌疑人岳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的,最高能减少基准刑的40%;
最终,当地法院判决嫌疑人岳某犯重婚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岳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最后,不管岳某如何狡辩,与三个女人生的三个女儿都是他的骨血,他都需要承担抚养费。什么时代了,儿子就一定比女儿强?养儿未必防老。真不知岳某的脑袋为何如此迂腐。还是他家里开矿,拿得起N个孩子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