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农民工受伤了,该向谁主张赔偿?

2024-06-28     川渝本地消息

包工头从劳务公司承包工程后

招聘民工做劳务

民工在施工过程中

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造成身体伤残

此后这位农民工开始了漫长的索赔之路

点击音频开始收听

2018年10月,包工头王晋从鑫旺劳务公司承包了劳务工程后,他招揽了几名农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鑫旺劳务公司催促王晋要抓紧时间赶工期,工程需要尽快完工交付。现有的施工人员明显不足,需要再招聘人手。此时,赵贵明也正在找工作。在工程项目上干活的工友见此情况,便介绍了赵贵明给王晋认识。

赵贵明:王老板你好,听说你们工程上现在还缺人手,还在招人。

王晋:现在工程项目上需要赶工期,正缺人手,工友说你在找活干,你以前做过些什么,有没有在工地上干过?

赵贵明:以前也是在工地上干活,做劳务,轧钢筋、搭架子都会。

王晋:我们这儿也是做劳务,具体就是轧钢筋、伸外架、支模等。你既然以前做过,那就直接过来上班就可以了。

赵贵明:你们这工钱给多少钱一天,怎么结账,还有没有其他的待遇?

王晋:工钱的话我给你200一天吧,记点工,一个月结算一次,每月月底支付工资。除了工资之外,每天包一顿午饭。你看你能不能接受?

赵贵明:工资能接受,没什么问题。

王晋:好。那你什么时间能过来干活儿,我们现在正在赶工,需要立即到场。

赵贵明:我现在处于空闲状态,住的地方离这儿也不是很远,马上就可以到工地上上班。

王晋:行,那你明天就过来开始干活吧,从明天开始记点工,做一天记一个工天,如果遇到下雨或者没上班的不计工天,干活的时候注意安全。

赵贵明:好的。

第二天开始,赵贵明就来到了工地上干活儿。在上了5天班后,赵贵明在搭施工工架时,不小心从距离地面3楼高的工架上摔下来受伤。随即被在场的工友送到了附近的医院进行治疗。赵贵明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月,期间聘请了护理人员进行照顾。伤情稳定出院后,赵贵明申请了伤残鉴定,经鉴定,赵贵明构成十级伤残。于是赵贵明找到鑫旺劳务公司索赔各项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费用项目。

赵贵明:我在你们工程上摔伤,伤残程度也已经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构成十级伤残,本来是想挣钱补贴点家用,现在钱没挣着,出现这起事故,我希望你们能够体谅我的困难,给我应有的赔偿。

公司:对于你出现这样的摔伤事故,我们非常的同情,但是,从事实上来讲,你确实不是我们公司招聘的,与我们公司之间也没有合同关系,我们不应当承担这个责任。

赵贵明:工程项目是你们的,我也是给你们干的活,你们怎么能不赔呢,你们不赔偿那我该找谁?

公司:工程项目虽然是我们公司的,但是我们是将工程劳务发包给王晋的,王晋从我们这儿承包之后,再招聘的你过来做劳务,王晋承包了工程,你是给他干活,你找我们赔偿确实没有依据。

赵贵明:我出现这么严重的伤残事故,你们却推脱责任,不予赔偿,真是太没有责任担当了。

公司:谁找你干活的,你应当找谁赔偿,你找公司没有依据。再者,我们也了解到当时的情况,你在施工作业工程中是没有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的,是你自己的责任,从这个层面上来讲,这次是事故你自己造成的,也与公司无关。

赵贵明多次与鑫旺劳务公司沟通后无果,于是又找到王晋,向他主张各项赔偿费用。

赵贵明:王老板,是你找我来干活的,因为干活受了伤,我在医院住院治疗了两个月,花费了医疗费10多万元,经过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些医疗费用、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你们应当赔偿支付给我。

王晋:工程项目是公司的,工友介绍你给我认识,我也只是介绍你来给公司干活的,公司才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你应当找公司赔偿。

赵贵明:我当时是给你协商的,工资也是跟你谈的,工作内容也是你安排的,我是给你干活,我找你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错。

王晋:我也是给公司干活,工资我只是代发,都是从公司那里领过来的,我干的是劳务,也没有挣钱,哪赔得起。公司有钱,你找公司赔偿才是对的。

赵贵明分别向公司、王晋索赔无果后,向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赔偿各项费用。仲裁委经审理后,驳回了赵贵明的仲裁请求。随后,赵贵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晋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贵明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设施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赵贵明承担30%的赔偿比例,包工头王晋承担70%的赔偿比例。【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滑动查看完整文字

解读嘉宾

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官江

受伤的农民工应该怎么维权呢?

农民工在施工现场受伤后有两种维权路径,一种是向农民工上一级有用工资质的用工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责任;另一种是向包工头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

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通常都需要以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只是通常情况下的工伤赔偿情况,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存在例外的情形。我国法律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农民工的角度,进行了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就是属于鑫旺劳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王晋,王晋作为自然人主体,显然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就是鑫旺劳务公司。因此,本案中,赵贵明欲通过工伤保险的途径获得赔偿,承担用工责任的主体就是鑫旺劳务公司。赵贵明不需要确认与鑫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进行索赔。

通过工伤保险索赔的程序是怎样的?

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农名工自己申请的,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息、就医资料等材料,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结论不服的,可向作出不认定工伤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上级行政单位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认定之后,等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自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等到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出来以后,便可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或者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

主张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赔偿项目有哪些呢?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食宿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治成都12348 “云学法”小程序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82eb7d31937fab21007d6d49fe6bd6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