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快评|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不该被滥用

2024-06-11   北青网

近日,浙江金华一家网店店主反映,黑龙江某高校多名学生网购衣服穿过之后,400多件裙子遭集体退货退款。很多衣服没有包装袋、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店主损失超8000元。目前,店主已向学校及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暂无结果。无独有偶,6月3日,浙江湖州一网店老板徐女士称,陕西汉中勉县一幼儿园的老师共下单8笔订单,后发起或曾经发起退货的订单共5笔。(6月11日,澎湃新闻)

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实施对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倒逼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质量不无益处。但此次曝光的幼儿园或高校集体“滥用无理由退货权”现象,显然刺痛了商家神经,并让公众对退货者的动机产生合理怀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之所以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主要是网购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今天,还存在不少欠缺之处。如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大多通过图片、介绍、评价来综合判定,无法通过观察、触摸、试用真实商品来得出体验。

在信息不对格局下,消费者往往会得出有偏差的判断,进而购买到不太理想的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权让消费收到商品后亲眼观察、试用实物后再做选择,有效扭转了消费者的劣势地位,而且该权利是法定的,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剥夺。

当然,为避免部分消费者滥用权利、恶意退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明确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也即,除特定情形之外,其他商品均应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但是,无理由退货不能变异为“无理退货”。要知道,权利可以依法行使,但权利不能滥用,任何人行使权利时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购买衣服试穿后发现不合适,当然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是,对于高校或者幼儿园而言,其大批量、有组织地购买服装并在演出之后退货,涉嫌滥用无理由退货权。

这种演出着装已非对衣服进行试穿或试用,而是妥妥的使用。据报道,很多退货的衣服没有包装袋、有异味,严重影响二次销售。对此,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品,出现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情形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即涉事高校学生退回的商品是否真的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有待进一步查证。

此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就在于批量退货确实严重影响到了商家的正当权益。对此,电商平台在设置规则时应注重合理性和公平性,有效维护商家权利。对于确实影响到商品完好属性的退货,应支持商家予以拒绝,不能总是迁就滥用权利的一方,或者迫于差评或投诉而不敢说“不”。在无条件保障普通消费者“后悔权”的同时遏制滥用权利者。

当然,屡屡发生的类似事件也凸显了共性问题,即一些学校将演出任务摊派给老师或班级,却没有拨付足够的经费。以至于原本经济就不宽裕的学生还要负担不菲的演出服费用,且很多演出服并非可以经常穿着的普通衣服,演出之后无法再行利用,让老师和学生心生不满,不得不通过退货来转嫁成本。因此,相关部门在组织类似活动时理当考虑经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