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借款300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以借据上不是他签字,没有借款一事为由拒不履行,张某遂向鄂托克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王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也未申报个人财产,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后,王某仍以自己得了病做了开颅手术,头脑不清醒,而且没有自己签字为借口拒不履行。在执行法官的多次摸排线索,调出王某在其它案件卷宗中的签字与本案的借据进行校对,被执行人王某终于承认借款事实并答应予以偿还。
拘留期间,王某家属替王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亦对被执行人王某提前解除了拘留。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及时履行,否则,轻则承担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重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鄂托克旗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