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平安的“守护者”
是群众的“保护神”
人民群众需要警察
配合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但在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
总是有一些人不仅拒不配合
甚至暴力对抗
2019年8月9日16时许,朱某金(女,55岁,南浔镇人)在南浔镇同心路百***中介内因债务纠纷问题与谢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南浔派出所民警董鹏飞等人在现场处警过程中依法口头传唤朱某金至南浔派出所接受调查,但朱某金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采取用手抓、脚踹,嘴咬的方式攻击民警董鹏飞等人。
(图为董鹏飞等人在现场处警过程)
8月9日,经鉴定,民警董鹏飞的伤势达到轻微伤程度。
8月10日,朱某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南浔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事发后,南浔区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单永杰来到南浔派出所看望慰问因公受伤民警董鹏飞。单永杰指出必须依法维护警务人员执法权益,严肃处理妨害公务案件,同时强调一线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务必注意人身安全。
法律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执行公务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袭警,将会被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
《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10种情形,尤其是根据现阶段民警执法遇到的侵害实际,加入了“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等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
这就意味着,对民警执法侵害行为难以认定的局面一去不复返,所有情形均以条文规定。维护执法权威的行动就有了明确的参照和指导,一一对照,不漏掉一起侵害事件,不让一个民警依法履职被侵害而身心受到伤害。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维护执法者的尊严就是维护共和国法治的尊严
对于一线公安民警和辅警
正常执法执勤遭遇暴力抗法
甚至辱骂殴打的事件
湖州公安坚决依法打击
暴力袭警、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
严肃追究袭警辱警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一线民警依法履职撑腰打气!
本文由“湖州七彩警薇”微信团队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