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如果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加工、分析,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某些行政机关在面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故意以此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公开,从而规避掉自身的法定公开职责。
在陕西西安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情况。由于当地征收需要,将王先生的土地及房屋纳入到了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当地征收部门前期的逼迁行为以及安置补偿金额较低。生性谨慎的王先生决定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来调查被告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先生很快将信息公开申请表签字并邮寄。其中一份是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要求公开王先生房屋及土地上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上述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征收项目相关的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等材料。
经过漫长的等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了《信息公开答复》。在答复中,对于征收相关的材料都予以提供,但对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却答复称在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原集体土地的位置信息无法提现,想要调查王先生房屋及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需要现场坐标采集、上图套合等一系列加工、分析工作,因此不予提供。
对于该答复,王先生很不满意,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没想到的是市政府对自规局的答复给予了维持,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首先肯定了自规局是负有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主体资格以及法定职权。然后对于自规局及市政府的答复予以了反驳。
王先生所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性质为行政许可,其形式通常表现为颁发许可证。也就是说,被告在批准核发该行政许可之际,该许可的结果、内容及作出的依据就已经固定,是既定的、最终的形态,此后无需进行加工。且原告所申请要求公开的内容也是政府信息的原始形态,没有要求也不用被告予以加工、分析。
其次,被告混淆了加工分析与检索义务。《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对所接到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检索的义务。本案原告在申请信息公开之时,已经向被告提供了信息公开所需地块的位置信息,并且该位置明确、具体。被告应当根据原告提供的位置信息进行检索,将检索结果中符合原告所申请的予以公开,而不是在发现该位置上有多个建设项目后,以需要加工、分析为由不予提供。该行为是以加工分析为由规避自身的检索义务,乃至规避自身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最后,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对信息需要加工、分析的必要性进行举证证明。
通过上述案例,希望可以在面对类似情况时提供思路。信息公开本身就是行政机关推进阳光行政的方式,如果肆意乱用法条,必然会导致行政的不透明,有违信息公开的初衷。(孙凌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