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随着城市交通的多样化发展,电动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逐渐成为了许多市民群众出行的首选。但随之而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近期,城区电动车特别是共享电动车,违规停放现象频发,一些共享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车行道两侧及人行道中间,严重影响过往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和交通安全。
倡议书
为了我们的出行更有序,生活更美好,从源头上解决不规范使用电动车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一、戴头盔,保安全。驾乘电动车均应正确、有效佩戴安全头盔。
二、靠右行,不闯灯。自觉做到有摩托车非机动车专用车道的按规定车道行驶,没有专用车道的靠右行驶。在行驶途中,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越线不占道,不酒后驾驶。
三、过路口,守交规。驾驶电动车经过较大路口需左转时,按照逆时针方向二次过街。
四、弃陋习,讲文明。驾驶电动车上路必须年满16周岁,并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参与交通,做文明交通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五、守规定,停好车。自觉遵守行车,停车规定,骑行结束后将电动车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自行车停车场等规定地点,不占用机动车道,消防车通道,盲道等禁止停放区域。
文明出行从我做起,让我们一起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道路及安全的环境。
关于共享电动车经营管理相关要求
根据《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线下电动自行车租赁门店不得出店经营,如违反将根据《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区城市管理局将对使用、运营共享电动车过程中的私自投放、车辆不合格改装、乱停乱放、不带头盔等不文明或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和执法力度,持续开展共享电动车乱停乱放整治行动,全力营造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文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