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无效阶段,公证证据这把双刃剑的利弊知多少?

2019-08-03   一休说知识产权

一、专利无效阶段的公证文书证据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公开了在专利无效阶段可以采用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证人证言;认可和承认;公知常识;公证文书;其他可以证明技术在先公开的证据。

其中公证文书证据是极具特色的一类证据,通常是无效请求人一方其他在先的专利或者公知常识证据的证明力度并不是特别充分,或者请求人提前对待公证事项有调查或者确信其公开力度较大,才会去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突破很多的取证难度去做公证,因此公证文书证据一旦被采用并作为定案依据,将大大提高专利被无效掉的可能性,相反的,如果该公证文书证据最终没有被采用,不仅时间、精力等成本付之东流,也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公证文书证据在专利无效阶段就像一把双刃剑,需要充分权衡、严格把控、合理利用,才能扬其长避其短为案件的无效结果贡献出其独有的力量。

那么专利无效阶段对于公证文书证据都有什么样的要求呢?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4.3.4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则该公证文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公证文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相应部分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至于什么是形式上的严重缺陷、怎样的结论算明显缺乏依据或内容自相矛盾,我们来看一下几个具体的案例。

二、司法实践

案例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复审委)作出的第3132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公开了请求人陈百合宣告山东诺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相关要求而全部无效,其中采用的证据当中包括两份公证文书证据,证据3为(2016)邹城证民字第783号公证书、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发票、开票型号说明、型号说明以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复印件组成的证据链;证据4为(2016)朔明达证民字第026号公证书及附件、工业品买卖合同两份及相应的发票、工业品买卖合同五份及相应的发票组成的证据链。证据3和证据4均用以证明存在在先使用的情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被上述两份公证文书证据所公开,因此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对于上述公证文书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和证据4的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不能作为评价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证据。具体理由为:上述公证文书中产品的照片和视频中显示的实物产品已经是非常破旧的产品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如若产品部件发生损坏,存在很大的被替换的可能性,因此照片中显示的滚轮罐耳产品还是不是完整的保存着当初购买时的形状和结构已经不能确定。而且证据3的照片中铭牌与产品都是凌乱的排布,铭牌是可以随时更换的,无法确定铭牌与产品之间是一致的,存在使用旧铭牌与申请日之后生产的其他产品组合的问题,另外相关销售合同及证明文件也无法证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有没有被实际的销售,因此证据3无法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证据4存在的问题与证据3相似,而且销售合同中产品的型号、数量和发票中无法相互印证达成一致,自然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鉴于此公证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以及内容自相矛盾的情况,两份公证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在先销售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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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上述案件中专利权人提出公证文书证据构成审查指南中提到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的主张是否成立呢?公证文书证据符合要求的评判标准是什么?

对此,可以参考民事审判过程中的高度盖然性评判标准,所谓高度盖然性,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运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高度盖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而在上述案件中,两个公证文书的证据在形式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纰漏,均没有公证从采购、运输、收货、入库的整个过程,仅对使用了很长时间之后的产品的现状和拆解过程进行了公证,无法排除这期间替换或者更改的可能性,相关的合同和证明文件也无法和实物的现状进行准确的匹配对应,且合同上的型号和数据本身也无法相互印证,这种情况下,对于一个中立的审判人员(本案中为专利复审委)来说,在很多环节缺失以及证据自身存在无法印证的情况下,无法对待公证事实达到确信的程度,因此其证明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涉案专利最后的无效决定中,专利复审委也没有将两份公证证据作为最后定案的依据,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专利无效阶段,复审委对于公证证据的采用,也是采用了高度盖然性的评判标准。而对于专利无效请求人一方来说,花费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做出来的公证证据,并没有在无效过程中发挥相关的作用,无论如何都算一笔不小的损失。

案列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223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公开了请求人针对一项外观专利“按摩手柄控制器”的无效请求,请求人的证据中采用了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的一份网页公证证据,公证书内容涉及在寻购网搜索到图片的过程,具体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寻购网”,进入寻购网官方网页,点击“关于导购”,在搜索栏输入“敷佳”(涉案专利主视图中文字),在“后青春-诗”分享的产品图片中得到“美腿仪器瘦腿神器”的关键词,然后再在上述搜索栏中输入上述关键词,得到不同网页分别于不同的年限不同时间分享的瘦腿仪产品图片,其中包括第51页显示的由网友“本无恶意”于2013年05月08号分享的瘦腿仪产品图片,点击“本无恶意”还可以得到此网页近几年晒单的产品图片。对于上述搜索的网页过程均做了截图并刻录成光盘。

对于该网页公证证据,复审委认为,根据公证书上对于网站的介绍,“寻购网”是一个比较大型的分享购物信息的网站,其为网民提供基于比较购物搜索引擎的各种产品,在分享页面中显示有用户名、分享时间、分享商品和购买链接,一般来说,当网友将晒单产品分享到该网站服务器时,该网站服务器即形成上传时间,另外,在该网站上分享信息的目的是方便其他网友在购物时参考,上传商品信息的网友应该不会设定公开人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传的产品信息应当是对所有网友公开的,相应的上传时间是没有经过更改和编辑的。因此该公证文书证据可以作为无效阶段的定案的依据使用,又由于公证中的内容几乎全部公开了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最后涉案专利是基于该公证证据被全部无效掉了。

分析一下该公证证据,我们可以看到整个公证过程非常的具体、准确,由于是网络证据,我们在任何一个电脑上根据公证文书中记载的内容都可以查询到相关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因此也符合了证据中关于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要求。请求人最终也是依据该公证文书证据将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掉,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有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即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在专利无效阶段,经过公证的事实、过程、文书等当然也可以作为无效的证据使用。

重点在于,在获取公证证据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程序合法,且待公证的事实或文书需要与要无效的专利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使得公证文书证据在形式上不存在严重缺陷,结论具有依据,内容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作为无效阶段定案的依据,在此前提下,结合前文提到的公证文书证据在无效阶段针对关联性先天的优势,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不完整、有缺陷的公证文书证据将不会被采用,这也体现了我们法治社会环境下对程序合法的严格要求以及其呈现的独立价值。

因此,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一方如果想要采用公证文书证据,一定要提前了解公证的程序、步骤、专利法对公证证据的要求等相关信息,避免公证证据本身形式上、实质内容或程序上不符合要求,总之,专利无效阶段,公证证据是一把双刃剑,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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