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畜禽养殖业主:
畜禽产地检疫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广大畜禽养殖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为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希望各位养殖业主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正确佩戴畜禽标识。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要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做好记录;畜禽标识不得伪造、重复使用,严禁未加施畜禽标识销售畜禽。
二、自觉主动申报检疫。畜禽养殖场(户)出售、运输动物前要按照规定提前3天申报检疫,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等相关材料,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佩戴畜禽标识。未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离开产地,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三、规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养殖业主必须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将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我们殷切希望全市广大畜禽养殖业主自觉守法经营,积极履行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
市动物卫生服务中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