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韩某阳约王某光、王某运、李某琛一起聚餐,王某光带女朋友张某同去。吃饭过程中,王某光处于醉酒状态,与张某发生争吵,王某光边走边说自己不想活了,随后跳入湖中,韩某阳、王某运、李某琛阻止不利,最后导致王某光死亡。原告将韩某阳、王某运、王某运的父亲王某贵、张某,张某的母亲刘某春,张某的父亲张某跃告上法庭,要求以上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法院判决死者王某光应对自己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损失,被告韩某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张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事发时,死者王某光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死者王某光在用餐期间饮酒过量,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明白跳湖可能会发生的结果,但依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韩某阳作为用餐的组织者,未将王某光安全送回家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有殴打死者的行为,其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运在事件过程中有殴打死者行为,其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对死者王某光的死亡不存在过错,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中国自古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但是小酌怡情,贪杯伤身。大家在聚会饮酒的时候要在保障自己安全的同时也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负有提醒的义务,避免饮酒过度造成的危害发生。
来源:衡水法院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789vgm4BMH2_cNUgoxX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