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以及处罚,什么是“职务便利”

原标题: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以及处罚,什么是“职务便利”

合木论坛,即合木产权保护刑事辩护与控告论坛(第二期)主讲嘉宾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詹奇玮老师《职务侵占》讲义由合木论坛连载,当前为连载二的内容:“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主观心态以及面临的处罚说明,并解释什么是“职务便利”。

一、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

1、它是一种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对于“职务便利”把握,需要注意要与“工作便利”相区分。

职务便利是指本人职权范围内或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也就是说,是基于权力、职责而产生的,对于占有、处分单位财物所具备的“优势条件”。

【职务便利】

  • 所谓主管,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 所谓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而不包括对工作关系的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的财物等便利条件【此为“工作便利”】。
  • 所谓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对人事、财物产生制约和影响。

法院:利用职务便利不要求具备全面性

实践中,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通常不是一人,出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需要,单位财物的支配权、处置权及管理权往往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行使。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的管理权限仍及于职责范围的全部,其管理权限以及该管理权所产生的便利,亦不因有其他共同管理人而受到影响,单独利用其管理职务窃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心态

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心理,是占有而非暂时的挪用、使用,如果是暂时挪用的心态和行为,则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1、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10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150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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