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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以下简称《禁放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规定,现将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清市主城区禁燃区范围。银河路(北环路)以南、西环路(卫河堤)以东、华美路(南环路)以北、东环路(省道323)以西,禁燃区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二、《禁放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以及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放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五、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条例》,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六、对违反《禁放条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2345市民热线、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视情予以奖励。
七、违反《禁放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信息推送至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八、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九、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临清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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