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有句谚语“人亲财不亲,人熟礼不熟”,就是说再好的联系,钱财还是要分清楚的,不可乱了分寸,避免造成纠纷。
今年58岁的李某是江苏徐州云龙人,2018年初认识了相隔不远的女子张某,在一番交往之后,两人开始恋爱,但并未确立联系。2018年6月,为了方便张某购物消费,李某将自己持有的一张透支交给张某使用。
5个月之后,李某收到银行的催款电话,并被告知透支被各种透支30000元,要求李某尽快还款。为了避免更大损失,李某从张某手中收回了透支,并偿还了透支额度和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原本是信任张某能够适度消费,没想到透支被刷爆,还差点惹上官司。后来李某减少了和张某的交往,并要求张某偿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张某则认为,这张卡是李某给自己消费的,应当是一种赠与联系,现在李某想反悔,自己不会还款。
双方因协商不成,最终李某于2022年6月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偿还30000元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但在6月份法院开庭时,张某并未出庭应诉,而是选择了避而不见。
当然,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未按时参加诉讼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随后云龙区法院判决张某于5日内返还李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后,张某表示不服,遂上诉至徐州市中院。
2022年6月,徐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张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以此证明双方是恋爱联系,徐某将透支交给张某使用是一种赠与联系,并非借贷联系。
为防止徐某对张某实施套路贷,法院还对徐某的借贷风险进行查询和评估,发现徐某虽然在近几年相继有多起借贷诉讼案件,但与张某发生的借款纠纷应当属于正常借贷联系。
那么,张某持有徐某透支消费,是否算是一种赠与联系呢?如果是赠与联系,张某是否就不用偿还刷爆徐某透支的钱呢?要判定张某的说法是否成立,还要看徐某是否有赠与的意图和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上的赠与联系,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无论是书面还是口头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这种赠与联系就是成立的,一旦赠与,是不能轻易撤销的。
但如果要证明赠与联系的成立,则需要书面或者口头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向法院提交的聊天记录里并未没有涉案款项为赠与的相关意思表示,而李某是坚决不承认对张某有赠与事实的存在,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张某的主张不能成立。
赠与联系的成立还应当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赠与人对赠与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不能将无所有权的财产赠与他人,受赠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必要的条件,同时赠与人没有其他的义务。也就是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后,就与赠与人完全没有联系,除非法律规定的撤销赠与情形除外。
本案中张某对使用案涉透支刷卡透支30000元的事实并无异议,其主张的该笔款项系李某对其的赠与,但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面李某对此并不认可,因此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022年6月12日,徐州市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当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张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