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你要做了这些事,如何跟村民交代,能放过你吗?
“村委会那边说要进行征地拆迁,把土地卖给开发商进行开发……”
“村长说我们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了,然后他就替我们把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给签了……”
“村委会截留了我们的征地补偿款,一直也不说明这些补偿款去哪了……”
随着我国新农村的不断发展,各地开始开展征地拆迁项目,这原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在此过程中却存在村委会以征地拆迁为由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今天小编就总结了几类村委会在征地拆迁项目中没有权力做的事项,希望大家在遇到村委会的这些行径时能够有效辨别。
一、村委会无权组织征地拆迁
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村委会滥用职权,将土地出卖给开发商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实施这样的行为的。
二、村委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现实中,经常存在村委会为推进土地征收的进程而私自回收村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然而这一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可知,属于违法行为。该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报请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三、村委会无权替代村民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在土地被征收时,除非被征收方委托村委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然村委会是无权替代村民签署该协议。村委会若随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使得被征收方的权益受损,被征收方可以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村委会无权私自分配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是直接发放给村民的,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征地补偿款可以由村委会私自分配,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由此可见,对于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