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进入特别防护期,引发森林火灾,重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2023-12-18     搜狐城市-东莞

原标题:森林防火进入特别防护期,引发森林火灾,重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2024年度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为切实加强森林特别防护期内野外火源管理,防止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防范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特别防护期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森林高火险期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森林高火险区

全市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森林高火险期和森林高火险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或 119。

森林防火 人人有责!违规野外用火,将被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你必须要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入林区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切勿携带火种,切勿违规用火!发现违规用火或火情,立即拨打12119报警。

森林防火“十不要”

一起来学习

来源:印象企石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6ff6337de70fb7c855774df9ef9035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