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漳州杨某、蒋某等20人被查处!

2023-10-26     海峡导报大漳州

原标题:通报!漳州杨某、蒋某等20人被查处!

近日天气转凉

不少人呼朋唤友喝点小酒

美名其曰:“喝酒暖身”!

随后趁着月黑风高

心里怀着小侥幸

微醺开车上路

但......心存侥幸的后果

必然就是

2023年10月13日,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岩溪镇村道,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7mg/100ml。

2023年10月15日,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塘边中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

2023年10月15日,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塘边中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4mg/100ml。

2023年10月16日,周某驾驶小型汽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塘边中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5mg/100ml。

2023年10月16日,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国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9mg/100ml。

2023年10月16日,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旺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0mg/100ml。

2023年10月17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岩溪镇滨江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6mg/100ml。

2023年10月17日,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武安镇天长北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

2023年10月17日,赵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51mg/100ml。

2023年10月17日,耿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积山塘边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2023年10月17日,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蔡坑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7mg/100ml。

2023年10月18日,阳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旺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3mg/100ml。

2023年10月18日,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武安镇文昌西路路段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5mg/100ml。

2023年10月18日,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泰西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3mg/100ml。

2023年10月18日,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蔡坑路口,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41mg/100ml。

2023年10月19日,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岩溪镇珪前村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8mg/100ml。

2023年10月19日,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旺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9mg/100ml。

2023年10月22日,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兴泰开发区兴国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2mg/100ml。

2023年10月22日,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古农农场银塘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60mg/100ml。

2023年10月23日,叶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长泰区岩溪镇锦昌路路段,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酒驾、醉驾一时爽

事后泪两行

各位驾驶员朋友们

这些酒驾常识请大家一起来看看

饮酒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构成饮酒驾车行为(不违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

醉酒驾驶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入刑”以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经深入人心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近日,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测定》国家标准(GB/T 42430-2023),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来 源/长泰交警微发布

编 辑/刘方心岚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63b5d5057d947be1c25ff8b07525c8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