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奉节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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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渝DKR202小型客车载人从诗仙西路向滨江国际行驶。当行驶至诗仙西路西江湾路段时,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03毫克/100毫升。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冯某经奉节县交巡警大队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后,夔妹儿提醒各位驾驶员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记者 曾涛 通讯员 陈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