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她长得挺好看的,我又比较喜欢,所以就特别信任…”江苏镇江,发生一起令人愤慨的诈骗案件:28岁的市民朱先生为寻“真爱”,通过恋爱交友聊天软件结识了王姓女子,彼此畅聊几日后便相约见面。见面后,王某以“双方不合适”为由拒绝与朱先生继续相处,又假装为朱先生介绍所谓闺蜜。
此时,急于脱单的朱先生不假思索便在该某聊天软件上与王某的“闺密”热聊起来,并互相添加了联系方式,短短数日确立了情侣关系。殊不知,“闺密”其实是王某的男友刘某,发给朱先生的照片均为两人从网上盗取。
之后,刘某、王某以贷款逾期哀求朱先生借钱为其还贷,后又称房租到期无家可归要朱先生为其支付房租,再后来谎称出车祸住院等各种事由,不断向朱先生索要钱款,前后共计汇款达20余万元。
过了段时间,朱先生因个人原因急需一些资金,便向“女友”提出要回部分钱款。然而,此时却刘某称“暂时没钱,有钱后会还钱的”,在之后便不再回复朱先生信息。
此时,朱先生才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被骗,于是赶紧到附近派出所报案。
随后,办案民警通过朱先生提供的某信账号信息、汇款账户等开展细致调查。并在网安部门的支持下迅速研判,成功锁定目标。不久后,办案民警赴淮安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与王某一举抓获。
目前,刘某与王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俗话说得好,人生如戏,全靠演技!你看被害人不就是因为现实压力太大了,想要快速脱单,竟然沉迷于所谓的交友APP,最终被对方玩弄于鼓掌之中,实在是防范心理太差了…
法律分析:
首先,本案中,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嫌疑人刘某、王某利用被害人朱先生急于脱单心理,在以谈恋爱、相处过日子为由,在获取被害人朱先生信任之后,先后以多种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民事争议,而是上升到刑事犯罪层面了。
当然,可能会有不少网友认为,本案由于涉及婚恋纠纷,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至多只是简单的民事争议。
那么,这种观点是否有道理呢?
其实,司法实践中,在区分二者过程中,诈骗罪中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并且,在认定诈骗罪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得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是,骗取他人钱财而不愿意归还。
本案中,就客观行为来讲,嫌疑人刘某、王某在通过线上APP与被害人朱先生相识之后,之后以不合适为由拒绝对方。在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人设,以所谓的闺蜜为由与被害人朱先生谈恋爱,获得被害人的信任,便编造各种虚假理由,向朱先生借款。
同时,对于其主观目的来说,嫌疑人刘某、王某在获得被害人朱先生信任之后,先后编造多种理由,比如说贷款逾期、家人住院等等,向朱先生借款。
并且,当朱先生要求对方返还时,刘某、王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这样来看,对于嫌疑人刘某、王某来说,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的诈骗他人钱财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了。
其次,从量刑的角度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由于嫌疑人刘某、王某涉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再不考虑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的法律规定量刑因素情况下,可能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后,本案的教训很深刻!网络交友需谨慎!笔者也在此提醒各位,网络交往过程中,尽量不透露个人隐私信息,更要警惕对方提出的各种借款需求,在进行转账、投资前务必三思,认真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掉入骗子的“温柔”陷阱,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