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中政院的沿革与发展

2023-03-02   晴捺生活

原标题:元代中政院的沿革与发展

#历史开讲#

因蒙元政权其自身的政权属所致,使得蒙元时期存在一批蒙汉二元属的财政机构,其中,中政院便是作为元代掌管中宫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行政机构,在中宫的封地内履行其财政职能。

中政院的发展渊源

中政院的前身为中御府,大德四年(1300)改为中政院,执掌中宫财赋营造与供给,并番卫之士、汤沐之役等等职权。中国传统社会时期,中宫财政机构之设,自秦汉以来,历代皆设有主管中宫财赋营造与供给的官署机构,蒙元政权亦是在结合其自身草原斡耳朵旧制的基础上而设立,呈现出异于中原汉地政权的民族特色。

元代中政院所掌资产虽为中宫专属,独立于元廷国库之外,但有时这笔资产,也会被利用为解决元廷中央财政赤字的重要财政来源。于元代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而言,中政院虽统属于元代财政体制的范畴,但其却有一套独立的财赋征收机制,是隶属于中宫位下独立的财政机构,其执掌中宫位下的财赋征收。

中政院的人事权虽然归属于中书统辖,但中政院的人事调整的实际运行中,其决定权很大程度上在于中宫的抉择。中政院及其所执掌的财政机构与财赋,成为有元一代中宫参与朝政的重要经济基础。

中政院及其下属财政机构,是元代财政体制下的一个分支,其作为中宫财赋营造与供给的财政机构,主要管理皇后位下的财政机构,以及赋税征收,同时又掌管皇后之封地内的相关财政事宜的决策与运行。

中政院的下属财政机构,主要集中在腹里和江南等地区,如江淮等处财赋总管府、江浙等处财赋总管府等等,执掌中宫位下的财赋征收与管理。中政院及其下属财政机构,所掌财赋极为庞大,如《元史》中曾记载:“两浙财赋隶中政(院)者巨万计。”此外,在元顺帝时期,顺帝曾令户部一次取十万盐引入中政院等等,使得中政院能够暂时掌握数额巨大的财赋。

中政院职掌、沿革及其发挥的职能与职权调整

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长官中宫财赋的财政管理机构,虽然历代均有设置,但是蒙元时期朝廷所设立的中政院,及其职掌与发挥的财政职能,却凸显出异于中原政权模式的特色。中政院的前身虽是中原政权模式质的中御府,但其却是源自于蒙古国时期的草原游牧习俗的斡耳朵之旧制,中政院所发挥的职能及其事务的决策与运行模式,却呈现出蒙元政权所独创的蒙汉杂糅特色。

如元人曾言道:“(中政院)前所未有,而各为创制者也。”由此可见,在元人的认知中中政院及其所属财政管理机构,为蒙元政权所独创。中政院的前身为中御府,曾于成宗元贞二年(1296)二月开始设立,大德四年(1300)改为中政院,其后中政院日益演变为掌管中宫的财政机构。

据蒙元时期元廷在各项政治、财政制度等方面的建构过程中,大多都保留了草原游牧民族的政权特色,中政院作为重要的皇室财政管理机构,其最早的蓝本为蒙古国时期,所施行的斡耳朵之制。有元一代,蒙元皇室成员拥有较多的经济特权,尤其是皇后、皇太后、皇太子等群体,是其中最具代的特权群体,该群体通过蒙元政权所施行的五户丝食邑分封制、江南户钞、岁赐,以及皇室管理机构所经营产业等途径,可以获得大量的财赋收入。

该群体的经济基础逐渐增大,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参与朝政提供了保障,此现象对整个蒙元朝政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蒙古国时期的皇室管理体系较为混乱,并没有采取中原政权模式那样,建立较为统一、完善的宗室管理体制。忽必烈中统建元之后,蒙元政权所设的斡耳朵具体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并多由宣徽院负责处理。

蒙元时期,朝廷所设立的每一个斡耳朵,都拥有自己独立的州县、民户以及土地等封地,并设有专门的财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斡耳朵所设置的财政机构,及其所征收的赋税收入,统归于皇室所有,其所获得的财赋亦由皇室支配,是属于元廷朝廷财政收入之外皇室成员的收入,独立于国家财政府库帑藏,皇室在其封地领域内也具有较为独立的财权。

从太祖直到宪宗时期,斡耳朵的制度还不成熟,至世祖时,对斡耳朵的管理才逐步完善,其财权也得到了一定限制。如上文中所言,在蒙古国时期,蒙元诸王、贵族等各头下私属官府的设置,是比较混乱和零散的,并没有统一建制与管理模式。忽必烈建元之后,对于皇室投下私属官府的设立,开始施行正规化与制度化的管理。如元廷设立中政院管理皇后位下封邑的相关财政事宜,并负责其位下的赋税征收。

中政院所属的财政机构甚多,诸如中瑞司、内正司等等,以及掌管中宫位下的怯怜口民匠五千余户,其每年征办钱粮及造作用品,以供皇室的翊正司使用;而管领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民户的总管府,主要职掌中宫位下的钱粮造作之事,至元二十六(1287)年设置。管领诸路打捕鹰房民匠等户总管府,掌管诸路钱粮造作之事,大德三年(1299)建立;而江浙等处财赋都总管府,则主要掌管江南地区被政府籍没的资产,其每年征收的赋税,以供内府储用等等。

中政院及其下属机构,负责皇后、皇太后位下的赋税征收以及财政事宜的决策与运行。中政院亦成为建元后,中央对中宫位下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进行统一管理的标志。蒙古国时期,皇室投下私属官员的设置,主要是由诸投下主自行任命。至元初,中央对于投下私属官府的官员设置任命等等,开始了施行正规化的管理,即元廷对于投下私属官府中的达鲁花赤以及总管以上官员的任命与升迁、降黜,皆需“俱受御宝圣旨”,也就是要经过中央的任命程序,才能正常赴任。

而对于副总管、同知、提举等官职,则需要诸王等投下主的令旨,提举以下的官员都要受到总管府札付。大德七年(1303),朝廷开始对皇后位下的投下官员,实行“投下人员未受朝命,不应之任”的官员管理措施。“诸投下衙门官员虽例从本位下差委,有总管段世贤敬受令旨充本府总管,未经换授,辄于钦受宣命之上画字。其于礼体未顺投下人员未受朝命,不应之任。

行移各省照会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实行。”由此可见,元代中央对于诸投下私属的官员,必须经过朝廷的任命才能够正常任职。中央对于皇室在其位下的财权,开始进行了逐步限制,此途也彰显出朝廷收财权于中央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