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
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要负法律责任!
近日
睢宁一项目总包单位
被罚款10万元!
具体啥情况?
跟着晨小编一起来看看!
01
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罚10万元!
接群众投诉反映,睢宁县某镇一在建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睢宁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在调查处理中发现,该项目总包单位Z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也没有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问题,此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睢宁县人社局向Z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Z公司限期改正。
指令限期过后,Z公司仍未完全整改,睢宁县人社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处以Z公司罚款10万元,并继续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02
什么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依法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要妥善保存有关资料备查。在相关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履行了该义务时,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资料的,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03
以下情形,单位将被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来源 无线睢宁
美编 傅可涵 校对 珵智
一审 平珊珊 王岩
二审 张渝浚
三审 祁淑彬
农民工工资拖欠不得
支持请
点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