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马路边边停车收费公开征求意见了!
10月28日,宜昌市城管委发出新的通知《宜昌市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及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宜昌市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和建议。
现在小编带大家来看看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关于收费管理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收入,应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经营主体使用通信技术收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泊位30分钟后启动收费程序,确定停车时间。
驾驶人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费用,可通过移动通信、APP或者其它方式支付。
意见稿规定,下列情形免收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费:
(一)机动车进入泊位30分钟以内的(含30分钟);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环卫作业车、市政设施维修车、绿化养护车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四)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
关于相关责任
擅自施划、变更、撤除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设置障碍阻止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主体对市政设施、园林绿化损坏的应及时维护到位,维护不到位和环境卫生保洁不佳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未公示停车泊位经营时间、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的;凡擅自提高、降低收费标准,以及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收取费用的,消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经查情况属实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驾驶人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停车服务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在其经营停车场(泊位)范围内的停车服务,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及媒体曝光,经催缴仍不缴费可依法追回损失。
因计费系统故障造成计费差错的,由经营主体根据实际停放时间收取费用。驾驶人因漏缴,经经营主体提示后12小时内补缴者,视为缴费成功。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因受损或被盗,驾驶人向保险公司理赔或报警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因经营主体过错造成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机动车受损或被盗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机动车驾驶人过错造成道路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或其它车辆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驾驶人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泊位指示方向停车,不得压越标线、占道经营、阻塞交通;
(二)不得损坏道路停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修车;
(五)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六)对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自行负责;
(七)按照收费标准离场时支付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服务费;
(八)因交通管制、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的,应当立即驶离。
上级政府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11月28日前,有关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法规科反映!